作息表

  • 時間08:00~08:30
    歡樂晨光/生活常規
    社-小-1-3-1覺察生活作息和活動的規律性
    社-中-2-3-1理解自己和互動對象的關係,表現合宜的生活禮儀。
    社-大-2-3-1因應情境,表現合宜的生活禮儀
  • 時間08:30~09:00
    大肌肉活動
    身-小-1-1-1 認識身體部位或身體基本動作的名稱
    身-中-1-1-1 覺察身體在穩定性及移動性動作表現上的協調
    身-大-3-1-1 與他人合作展現各種創意姿勢與動作的組合
  • 時間09:00~09:30
    點心時間
    身-小-2-3-2參與日常生活的健康行為
    身-中2-3-1清潔自己的餐具與整理用餐環境
    身-大-2-3-2熟練並維持日常生活的健康行為
  • 時間09:30~11:00
    主題學習創作
     
  • 時間11:00~11:30
    多元學習時間
     
  • 時間11:30~12:00
    營養補給
    身-小-2-3-2參與日常生活的健康行為
    身-中2-3-1清潔自己的餐具與整理用餐環境
    身-大-2-3-2熟練並維持日常生活的健康行為
  • 時間12:00~12:20
    口腔保健
    社-小-2-1-2學習日常的生活自理行為
    社-中-2-1-2調整與建立合宜的自我照顧行為
    社-大-2-1-2調整與建立合宜的自我照顧行為
  • 時間12:20~13:00
    散步、睡前故事
    語-小-1-5-1 喜歡探索圖畫
    語-中-2-6-1 描述故事角色間的對話與情節
    語-大-2-4-1 看圖片或圖畫書敘說有主題的故事
  • 時間13:00~14:30
    甜蜜夢鄉
     
  • 時間14:30~15:00
    梳理儀容/點心時間
    身-小-2-3-2參與日常生活的健康行為
    身-中2-3-1清潔自己的餐具與整理用餐環境
    身-大-2-3-2熟練並維持日常生活的健康行為
  • 時間15:00~15:30
    團體活動
     
  • 時間15:30~16:00
    收拾、整理服裝儀容
    社-小-2-1-2學習日常的生活自理行為
    社-中-2-1-2調整與建立合宜的自我照顧行為
    社-大-2-1-2調整與建立合宜的自我照顧行為
  • 時間16:00~
    溫馨接送情
     
  • ※每日需安排30分鐘進行大肌肉活動、望遠凝視。
    ※本作息表僅作原則性安排,各班老師得視實際活動彈性調整。
    ※學習指標以每日例行性活動為訂定原則,主題學習、多元學習、團體活動由老師依據幼兒年齡發展與學習狀況規劃各班學習指標。

一、 桃園市立公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基準表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

收費期間

學費

復興區以外:7,000 元 復興區:2,500 元

1 學期

雜費

1,193 元

1 學期

代辦費

材料費

半日制:280 元 全日制:335 元

1 個月

活動費

半日制:150 元 全日制:200 元

1 個月

午餐費

800 元

1 個月

點心費

半日制:500 元 全日制:870 元

1 個月

保險費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1 學期

家長會費

100 元

1 學期

其他

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餐具、畢業紀 念冊等與教學生活需要直接相關之項目,或辦理 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 具之交通費用。

備註

 一、 公立幼兒園指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市立幼兒園。

 二、 一學期以四點五個月計算,幼兒園應依學期教保服務之起訖期間,依本表按比例收取費用。            

 三、 本市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者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低收入戶子女及發展遲緩幼兒就讀本市公 立幼兒園者,學費比照復興區公立幼兒園收取,其他費 用依一般學生收費基準收取,均由幼兒家長自行繳納。

 四、 備註三之六種幼兒,應由家長檢具以下相關文件,向就讀幼兒園申請減免學費:

身心障礙幼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者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領有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戶籍資料。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證明文件。

低收入戶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證明文件。

發展遲緩幼兒: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展遲緩,並發給之證明文件。

五、 午餐或點心之提供,係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者,幼兒園得檢送契約書影本,報請本府教育局檢核,並依決標後之契約價金調整該學年度之午餐費或點心費。

二、 退費標準

(一)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 學費及雜費: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園者,全數退還。
(2) 入學後未逾六週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
(3) 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園者,退還二分之一。
(4) 入學後逾八週離園者,不予退費。
2.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3. 其他代辦費: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每月收費項目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4.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二) 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按其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項目之代辦費,其餘項目費用不予退費。但採委託辦理方式之非營利幼兒園,其退費應依委託契約所定單日金額計算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性疾病或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強制停課期間之退費。

(三) 詳見《桃園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最新請參照網頁:http://law.tycg.gov.tw/NewsContent.aspx?id=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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